编辑同志:
前年初,我在一市场租了一间店面房,卖平时生活用品,租期3年,租金每月2000元。今年买卖惨淡,我想将此店面房转租,并找到下家李某。我向房东提出转租给李某,房东表示赞同。我遂跟李某达成共识,租期1年,租金每月2200元。李某接手后,为了扩大空间,擅自拆除去店面房隔墙。房东得知后,找到我,声称他不认可拆除,需要我赔偿他的损失。我觉得,转租时已经得到房东的赞同,李某拆除店面房隔墙的行为,我无须负责。请问,房东的损失应由哪个来承担?
律师回答:
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,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,可以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继续有效,第三人对出租物导致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房子转租后,事实上形成了两个出租合同,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;另一个是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出租合同。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,这两个合同并不隶属,各自独立履行。从你反映的状况看,你转租后,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,房东有权按原约定的每月2000元向你收取租金,相应的出租义务由你承担。因此,对于李某擅自拆除店面房墙面给房东导致的损失,房东仅有权需要你承担赔偿责任,而不可以需要李某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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